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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和禁止行为通告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、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)、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》(交运规〔2019〕15号)、《关于发布铁路

 一、自即日起,乘坐长春市轨道交通进站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(见表一);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,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直接责令出站;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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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携带下列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,不得超过2件(含2件);携带的超限物品,站方不予保管,乘客可选择离站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或自弃超限物品进站乘车。

1、酒类:白酒(累计不超过2公斤且包装完好)。

2、发胶、衣领净、摩丝、光亮剂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、香水、花露水、洗甲水、指甲油(累计不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);打火机(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油);安全火柴。

3、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。

三、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:

1、拦截列车,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,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;

2、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,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;

3、携带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、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、乘车;

4、攀爬或者跨越围栏、护栏、护网、站台门等,擅自进入驾驶室、轨道、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;

5、向轨道交通线路、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;

6、损坏车辆、站台门、自动售检票等设备,干扰通信信号、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;

7、损坏、移动、遮盖安全标志、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;

8、在车站、列车内吸烟,点燃明火;

9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、推挤、嬉戏打闹;

10、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
四、在车站和列车内,禁止下列行为:

1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、刻画或者私自张贴、悬挂物品;

2、携带动物(导盲犬、军警犬除外)进站乘车,携带有严重异味、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;

3、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,乞讨、卖艺及歌舞表演,大声喧哗、吵闹,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;

4、骑行平衡车、电动车(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)、自行车,使用滑板、溜冰鞋;

5、在列车内进食(婴儿、病人除外);

6、随地吐痰、便溺、乱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,躺卧或踩踏座席;

7、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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